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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苏银产业园暨银川海归小镇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机构: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责任部门:投资促进部  发布时间: 2025-03-10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市、工业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快欧美同学会海归小镇(银川·医疗健康)(以下简称海归小镇)建设发展,吸引更多海内外、港澳台高层次人才来苏银产业园创新创业,增强园区医疗健康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医疗健康产业向中高端迈进,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支持产品研发创新。对一类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化学药创新药、中药创新药)获得临床研究批准文件的,每个批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获得药品批准文号且在园区投入生产的,每个批文再奖励400万元。

对二类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和中药改良型新药)获得临床研究批准文件的,每个批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获得药品批准文号且在园区投入生产的,每个批文再奖励200万元。

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视同按照一致性评价标准注册批准的药品[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仿制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在园区投入实际生产的每个批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成果交易转化。园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主购买或受让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已有注册批件(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在园区投入实际生产的,对一类创新药二类改良型新药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视同按照一致性评价标准注册批准的药品按批件类别分别给予上市许可批件持有人最高 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对入园企业,新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在园区正常生产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每张注册证分别给予205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上市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且在园区实际生产的,每张注册证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壮大医疗器械集群。将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园区,在园区生产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将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上市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园区,在园区生产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加快审评审批流程。支持海归企业或项目研发投产新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生产许可等手续开通绿色审批通道。针对二类、三类医疗器械、药品等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等手续,积极协调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提前介入、下沉服务,开展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依法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

第六条 支持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药械临床试验机构、临床研究型医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验动物服务平台、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医疗大数据研究应用中心、CRO(委托研究机构)、CMO(合同加工外包)、CD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服务机构)、MAH注册交易平台、医药物流平台、智慧医疗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园区主管部门认定,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扩大医疗健康行业影响。鼓励企业、协会、联盟与园区联合举办或承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医疗健康产业论坛类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八条优化融资环境。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生物医药项目,投资机构单个项目年交割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其交割金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投资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若投资机构有银川市产业基金出资并明确返投比例要求的,应在实现返投要求后方可享受该条政策。

第九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苏银产业园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器械、医药生产、医疗保健、健康食品、医药物流、互联网+医疗健康及相关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十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由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本政策措施与自治区、银川市其他同类政策意见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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