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工信规发〔2024〕1号
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骨干龙头企业发挥好“头雁引领”作用,实现各产业链均衡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企业发展实际,对《银川市产业链重点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有关条例进行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产业链重点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引领市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22〕23号),按照《提升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水平 构建产业链式集群发展的实施方案》(银政办发〔2023〕16号)《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3〕4号)文件精神,根据银川产业集群发展水平、产业链影响带动能力、产业链重点企业规模,将银川市重点产业链分为产业链“链主”和供应链“标杆”两类重点企业。为强化“链主”企业在稳定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提升价值链的牵引带动作用,发挥供应链“标杆”企业在产业链中补齐关键环节短板、锻造配套重要工序长板、填补所属产业发展空白的示范引领作用,实现银川市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水平不断提升,规范和加强产业链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链主”企业,指肩负提升产业链绩效和产业集群发展水平重任的核心企业,对于构建产业生态圈,实现供应链、采购链、生产链闭环运作并与本地产业链同步提升,具有牵引带动作用的头部企业;所称供应链“标杆”企业,是指处于供应链关键地位,对于技术成果转化,模式业态创新和细分领域专业化产业化应用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关键企业。
第三条 银川市鼓励和支持产业链“链主”和供应链“标杆”企业培育,重点围绕新材料、新能源、新食品加工、装备制造及轻工纺织等工业产业细分领域的产业链和供应链,构建“链主”企业抓产业进而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标杆”企业做项目进而实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链式体系。
第四条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银川市产业链“链主”企业和供应链“标杆”企业认定、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园区负责辖区内“链主”企业和供应链“标杆”企业的推荐申报、日常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链主”企业和“标杆”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 银川市产业链“链主”企业和供应链“标杆”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发展实际,确定当年发展的重点产业链,遴选认定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成为“链主”和供应链“标杆”企业。
产业链“链主”企业由各县(市)区、园区推荐,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管理办法开展认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链主”企业,直接认定为银川市“链主”企业。
供应链“标杆”企业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市)区、园区报送申请材料,由各县(市)区、园区报送推荐企业的审核材料。
第六条 “链主”企业和“标杆”企业应具备以下要求: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宁东,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认定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等事故,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或行政处罚事项已修复,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3.申报企业所属产业符合自治区及银川市产业发展政策,财务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
(二)“链主”企业认定条件
1.生产规模:上年度营业收入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好成长潜力,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
2.创新能力:拥有固定的研发团队,研发和试验人员不少于20人,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建设至少1个自治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包括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至少1个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包括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
3.产业带动:产业链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在重点产业链中配套的上下游企业不少于6家。能够立足行业实际,参与或建立产业链重点企业、上下游配套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产业联盟等。
4.行业影响:在国内或区市域内同行业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行业领导地位,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具有一定地位。
5.绿色发展: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国家允许的标准以内,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载能行业的企业,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企业,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三)供应链“标杆”企业认定条件
1.生产规模: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保持连续增长态势,有显著的成长和发展潜力。
2.创新能力:拥有专职或柔性引进的科研人才,近2年研发经费年均保持增长,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在管理模式、产品研发等方面有创新潜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
3.产业配套:在所属供应链中处于优势地位,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为产业链、大企业和大项目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年度为银川市“链主”及骨干龙头企业提供的配套服务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或达到200万元以上。
4.专业化程度:精准定位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链式协作网络,专业化配套能力强,拥有专项技术或生产工艺,企业产品和服务居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或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产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产业链“链主”企业和供应链“标杆”企业认定程序:
(一)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认定通知,“链主”企业由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申报,供应链“标杆”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二)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通知要求,将推荐的“链主”企业申报表和初审后的供应链“标杆”企业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银川市产业链“链主”企业和供应链“标杆”企业认定指标体系,对县(市)区、园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复审,并根据初审结果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专家根据评审得分,形成最终评审意见。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现场核查。
(四)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意见,形成“链主”企业和供应链“标杆”企业拟认定名单,经工信局局务会、党组会审定同意后,在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举报且核实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企业,取消认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确认认定结果,并向全社会予以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首次认定的银川市“链主”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100万元资金奖励。对首次认定的供应链“标杆”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已经自治区奖励的企业不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对“链主”企业实施梯度奖励,对认定后其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通过认定的产业链“链主”企业和供应链“标杆”企业为国家级“链主”企业、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配套提供产品服务的,按照实际配套额的5%,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条 “链主”企业通过订单调配、采购需求、投资合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上下游配套企业来银川投资建厂的,新引进的上下游配套企业投产后第一年完成产值超过1000万元,给予 “链主”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给予配套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新引进一家企业落户可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第十一条 对开放供应链、打通上下游、协同创新攻关、扩大本地配套企业采购、构建专业化配套集群成效显著且年累计采购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链主”企业,按其年度采购额增量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供应链“标杆”企业为认定的“链主”企业提升配套能力新增加投资的,按照当年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和政府投资代建厂房)的0.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产业链重点企业开展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改造提升,鼓励“链主”企业和供应链“标杆”企业转型升级。对“链主”企业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旧生产线改造升级主要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对供应链“标杆”企业旧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关键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以数字化改造为牵引,围绕产业链重点环节提质升级,鼓励“链主”企业要充分发挥产业链协同创新引领作用,制定技术改造方案,帮助所属产业链上下游10家左右配套企业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绿色转型。支持“链主”及龙头企业借助技术优势和自身改造经验,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平台,形成一批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由大带小”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对市级数字化转型具有引领能力的“链主”企业,在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上浮10%-20%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认定的产业链“链主”企业由市级领导包抓,和供应链“标杆”企业一起纳入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定期梳理汇总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问题。优先推荐银川市“链主”企业成为自治区“链主”企业。
第十五条 优化“银川市工业风险补偿基金”补偿机制,引导合作银行优先为产业链重点企业提供免抵押、低利息的信用贷款。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产业链重点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对获认定的银川市产业链“链主”和供应链“标杆”企业,优先提供银川市转贷基金转续贷服务,享受14天以内免息。
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银川市产业链“链主”和供应链“标杆”企业的人才参评银川市各项人才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链主”的企业,需承担延链补链建链强链的市场主体责任,发挥对产业链发展的带动作用,协同供应链“标杆”企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1.增强招商主动性。“链主”企业要聚焦产业链缺失薄弱环节,梳理筛选重点目标企业,每年向市、县(区)、园区招商部门提供招商建议清单;发挥自身行业地位优势,以投资、合资、采购订单等方式,为招商落地企业提供包括价格优惠、长协订单、服务共享等以商招商举措,吸引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落地我市,不断培育新增市场主体。
2.提升产业链创新能力。“链主”企业要利用自身技术优势,联合供应链“标杆”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等机构,每年开展1-2个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链主”及供应链“标杆”企业要做好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设,积极参与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3.优化产业链协作配套。“链主”企业要在产业链协作配套中发挥主导作用,积极组织参与供需对接、产品推介、上下游协作配套活动,促进市场主体向产业链集聚。“链主”及供应链“标杆”企业每年要建立形成供应商(销售商)目录清单、采购(销售)主要产品清单,积极在区、市内延长产业链链条,不断提高主要产品的协作配套率和消纳率。
4.坚持落实“链主”工作机制。“链主”企业要通过行业分析、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产业链研究,梳理影响产业链发展的重大问题,每年形成并发布1份产业链发展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建议。“链主”企业每年向市工信局反馈产业链各项工作推进情况,总结带动产业链发展的主要工作成效及成果,梳理形成产业链诉求建议。
第十八条 市工信局对产业链“链主”和供应链“标杆”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市工信局对产业链重点企业每3年实行一次复核,对不积极配合产业牵头责任单位、履行产业链带动责任的,取消“链主”企业及供应链“标杆”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政策,复核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遴选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5日起公布施行,首批“链主”及供应链“标杆”企业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