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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银产业园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服务部  发布时间: 2023-06-21

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围绕“两都五基地”建设目标和银川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企业服务环境提升大会会议精神,培育园区企业新动能,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办法

办法适用于在苏银产业园注册纳税、合法经营的实体工商企业。

一、推进企业持续发展

第一条 助推企业上台阶。对首次入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上企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超过20%30%50%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鼓励企业做贡献。对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的新建项目,在其投产后三年内,亩均年税收贡献不低于20万元,在园区年度税收贡献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企业保安全。对首次创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实施以奖代补,对创立一级、二级、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条 助力企业拓市场。对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推广产品和技术的,给予展位租金及各项活动经费的7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

第五条 推动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列入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且完成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且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首款产品,在其投入市场后给予10万元奖励。

六条 培育创新型企业历阶而上。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自治区瞪羚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增获知识产权。对获得PCT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奖励2000元、1000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在苏银产业园建设创新平台,在苏银产业园设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给予其设备投资额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自治区级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享受以上奖补政策的平台必须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第九条 推进产学研合作。设置不低于100万元研发专项资金,支持高校教师及团队在苏银产业园开展产学研对接工作,并与园区企业开展科研项目合作的,给予企业项目服务合同实际执行金额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第十条 支持企业节能降耗。对万元产值能耗较上年度下降超过5%10%20%的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银川市级节水型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7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引导企业走绿色、集约、可持续发展路子,对获得国家级数字化工厂、智能化工厂、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十二条 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20%给予贴息,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对年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 按照其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给予新增贷款2年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申报自治区证监局辅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除新三板之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引才育才

第十五条 鼓励培育专业技术人才。针对园区产业需求,鼓励企业与院校共建就业实习基地,学生连续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企业500/人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大力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苏银人才”计划,加快引进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创新型人才,对当年获评苏银人才超过10人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着力引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对园区引进的创业类人才,对生产和研发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00万元的,按项目固投额度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投资。

第十八条 落实扶贫攻坚,积极引进脱贫户人员就业。鼓励企业积极吸纳脱贫户入职,每引进1户脱贫户并签定2年以上聘用合同且实现稳定就业的,给予企业500元招聘补贴;对于持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脱贫户,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社保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办法中所列的各项奖补政策,如有与自治区、银川市政策重复的,并要求苏银产业园部分配资或全额出资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失信的企业,当年不享受该政策

第二十一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行,有效1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经济发展服务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图解:苏银产业园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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