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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苏银产业园新质生产力中试及工程化孵化基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机构: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服务部  发布时间: 2025-05-12

第一条进一步推动苏银产业园新质生产力中试及工程化孵化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高质量发展,打造自治区内一流科技成果转化标杆科创平台,加快苏银产业园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提升园区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中试基地平台运营方、入驻中试基地的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绿色算力及医疗健康等产业领域。

第三条 给予运营平台资金支持。为推进中试基地建设及运营,每年安排2000万元中试基地运营专项资金,用于中试基地建设更新、中试及工程化项目直投;自中试基地建成并具备使用条件三年期内,凡使用率达不到80%的空置房屋资源,依据核定的租赁价格由管委会给予空置部分的租金补贴。对于已经实现租赁的厂房,按照租赁面积给予15/㎡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条 推动中试基地提档升级。支持培育中试基地成为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标杆科创平台,创建成功的,按照自治区补助额度,管委会予以1:1配套支持。推动将中试基地建成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优先推荐中试基地及入驻项目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当年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组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入驻项目与区内外高校以产学研合作形式组建集需求、市场、管理、投资于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对获批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的,按照其争取资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中试项目实现产业化。对中试成功并实现规模化生产的项目,在其达到入规条件后,对其产业化团队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优化中试项目审批流程。建立中试项目准入机制,构建中试项目环评、安评等绿色通道,强化中试项目用水、用气、用热、用电、用网等要素保障。

第八条 给予创新后补助支持。对获得国家、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支持的中试项目,按照争取到位的国家、自治区资金额度,管委会分别按照20%1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拓宽资金支持渠道。采用“政府引导+市场跟投”模式搭建专项配套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中试基地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中试项目,重点支持高成长性、技术领先的成果转化项目,可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投贷联动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对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30%的贷款利息贴息,单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加强人才服务保障。优先支持中试团队申报各类人才项目,参照市级标准给予人才认定、生活补贴、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科技项目申报、子女入学、金融支持等综合服务事项的支持。

第十一条 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积极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安排专项资金为中试项目提供研发、工商、税务、财务、人力、创业、融资、政策叠加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服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服务部解释,现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重复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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