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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0
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生态发〔2025〕2号)精神,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党办〔2018〕95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下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辖区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地点及附近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二)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
(四)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城市交通主干道、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其边缘地带和河湖冰面。
(六)农村地区粮垛、柴草垛、沼气池、大棚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七)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苏银产业园全域属于净空区,严禁燃放烟花、焰火。
四、元旦、春节、元宵节等特殊时段烟花爆竹燃放政策以上级部门的通知要求为准。
五、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公共安全管理
(一)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二)应急管理部、经济发展服务部、国土和规划建设部、投资促进部负责加强行业监管企业烟花爆竹燃放指导监督、宣传教育和引导劝阻等工作。国土和规划建设部、河东生态园艺试验中心要重点加强果林、绿化带周边区域烟花爆竹警示、监督工作,严防引发园林火灾。
(三)各企业要加强安全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职工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燃放管理规定,远离禁止燃放区域,按照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不得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四)园区各企业,应当制止非法燃放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鼓励企业职工积极举报园区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随同《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党办〔2018〕95号)终止。
生态环境:8886589
应急管理:8886551
交通运输:4033122
市场监管:8886524
消防救援:119
公安机关:8613110、8613116
银川市公安局苏银产业园分局 苏银产业园管委会应急管理部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