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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4

苏银产业园各用水户:

为推动苏银产业园绿色生态发展,保障园区污水处理事业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按照《关于调整银川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参照银川市及周边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决定开征园区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向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指汇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开征时间

202341日起开始征收,试行期暂定1年,期满后依据成本监审情况制定正式执行标准。

三、征收标准

园区污水处理费在水价中加征,按用水量的80%征收。

(一)居民生活用水0.95元/吨。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商贸、经营服务、行政事业及部队等)1.40元/吨。

(三)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1.40元/吨。其中:中小学(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工的生活用水)、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及残疾人福利企业减半执行;小区绿化及消防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四)工业污水2.4元/吨。执行苏银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的纳管标准。

(五)建筑工程施工降水0.95元/吨,无法计量的建筑施工用水价格,按照建筑面积4.95元/平方米执行。

(六)特种行业(洗浴、足浴、洗车、纯净水制造等)2.00元/吨。

四、征收使用

园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按照《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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