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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银产业园一期、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2-11-21

受苏银产业园管委会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承担了《苏银产业园一期、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要求,对本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1.苏银产业园概况

苏银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规划概况:东至骏驰大道(G244线),南至305省道北侧绿化带,西至滨河旅游大道,北至红一煤矿与万亩葡萄园交界处。修编后规划总面积5361.67ha,包括建设用地4476.95ha(占83.5%),非建设用地884.72ha(占16.5%)。规划划分2个区块,分别为景城(4505ha),横城(857ha)。总体结构延续“一廊三轴,一心三片”。“一廊”滨河生态绿廊。“三轴”两条城市功能拓展轴和一条滨河综合发展轴。“一心”新城中心“三片”一个综合发展片区和两个产业发展片区。

战略定位:高新技术产业及研发聚集区、东西部产业转移协作示范区、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智慧园区先行区。

规划产业定位:新能源(钠盐电池、锂离子电池、电芯储能),医疗健康(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电子信息产业(电子器件、智能硬件设备)。限制发展产业: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建材、有色。

规划时段:规划近期为2021年~2025年;规划远期为2026年~2035年。

二、苏银产业园现状评价

1)大气环境

2017~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基本平稳PM10外,其他因子均可达标

2地表水环境

2016~2021年总体均稳定达标。

3)地下水环境

本次地下水环境质量补充监测的4个点位除因地质因素导致的指标偏高外,其余因子均可达标

4)土壤环境

2019年与2022年对比,总体保持稳定,变化幅度不大土壤环境质量良好。

三、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规划优化调整建议(主要)

衔接银川市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与用地指标。

贯彻落实黄河流域协同发展,推动银川都市圈协同发展战略。

将宁夏、银川市“三线一单”要求纳入规划。

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细化环境保护规划内容,明确环境目标与要求。

2)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主要)

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协同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控制,强化燃煤烟尘治理,实化移动源污染治理,实施扬尘整治与管控,加强其他涉气污染物治理。按照季节性调控和攻坚,秋冬季颗粒物攻坚期间兼顾臭氧污染防治,夏季臭氧污染攻坚期兼顾颗粒物治理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系统治理,推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深化工业废水综合整治,积极推动水生态修复,配合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

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系统防治与协同,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治理,防范新增土壤污染,强化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严格入园企业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做好在产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控及地下水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四、评价初步结论

《苏银产业园一期、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基于国家、地方产业发展战略,充分考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考虑银川都市圈生态环境共保共治要求,从产业定位、规模、布局、资源利用率、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等方面重新研究制定规划方案,本次评价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不同规划期的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作为规划决策和实施的硬约束,并依据满足资源环境承载力、生态空间优先保障、生产空间集约利用等原则,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以期有效预防和减轻规划实施的不利环境影响。

五、规划编制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机关: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京河大道和如意街交汇处研发大厦10

邮政编码:750001

联系人:赵润博

联系电话:0951-8886561

电子邮箱:750001

六、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A715

邮政编码:100029

联 系 人:赵一

联系电话:13691467965

电子邮箱:81401253@qq.com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规划实施以来当地经济水平发展状况及主要环境问题。

2)规划方案对可持续发展影响和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

3)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建议。

4)跟踪评价工作中应该关注的其它问题。

八、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可向规划编制单位、环评单位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发表关于该规划及其环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九、信息发布与意见反馈有效期限

自本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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